買到漏水屋怎麼辦?律師教您如何求償與鑑定!
近年來房價高漲,許多人購屋會選擇屋齡偏高的房屋,然而這樣的房屋難免可能存在瑕疵,漏水就是其中常見的瑕疵。若不幸買到漏水屋,您該如何求償?賣方註明「依現況交屋」,是否就排除其責任?房仲故意隱瞞或未善盡調查義務,買方是否有權利可以主張?漏水訴訟中的鑑定如何進行?以下將分別說明之,而在解釋這些問題前,必須先對「瑕疵擔保責任」的概念有一定的瞭解。
何謂瑕疵擔保責任?「頂樓加蓋」、「增建」是否屬於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
房屋買賣的雙方定有買賣契約,依民法第354、373條規定,賣方負有「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意思是指:賣方於房屋點交時(非過戶時)應擔保房屋無滅失或減少價值的瑕疵,也沒有滅失或減少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的瑕疵,且瑕疵擔保責任是「無過失責任」,不論賣方是否知道有該瑕疵的存在,都須負責。而「漏水」就是屬於減少該房屋通常效用的瑕疵,也是賣方該負擔的瑕疵擔保責任。
- 有以下情形時,賣方例外免除瑕疵擔保責任:
- 買方於簽約時,已知有漏水瑕疵。
- 買方於簽約時,因重大過失(指一般人在同樣的狀況下明顯會察覺到有漏水,但買方卻沒有發現)而不知有漏水情形。但即便買方有重大過失,如果賣方有向買方保證沒有漏水,或故意不告知有漏水的情形,那麼賣方仍應負該瑕疵擔保責任。
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包括「整個買賣標的」,也就是說,若「頂樓加蓋」、「增建」也列在買賣契約內,除非合約有特別排除擔保範圍,否則仍然屬於賣方瑕疵擔保責任的範圍。
交屋後發現房屋漏水之求償步驟
第一步:先檢視成屋買賣契約和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內關於 「滲漏水狀況」及「漏水位置」的描述
若滲漏水狀況勾選「無」,或描述的漏水位置與實際不符,就可以向賣方主張應負瑕疵擔保責任。
若賣方在買賣契約中特別註明「依現況交屋」,是否就排除其瑕疵擔保責任?
司法實務上認為,所謂依現況交屋,通常是指屋內裝潢、增建等外觀可見或已明確告知有瑕疵的情形,至於房屋如有傾斜、結構安全、漏水、海砂屋、輻射屋等未知瑕疵,因為並非肉眼立即可得察知,並不符合所謂「依現況交屋」。
也就是說,「現況交屋」之約定僅適用於買賣雙方已知之瑕疵,對於已知之瑕疵才可排除賣方物之瑕疵擔保責任;而對於未知之瑕疵,買賣雙方既無認知,即無適用「現況交屋」約定之餘地,賣方無法依此約定排除其物之瑕疵擔保責任。
第二步:在發現漏水後儘速通知賣方
買方應於發現漏水後立即通知賣方(民法第356條),特別注意,買方之通知建議以「存證信函」或「律師函」之書面形式進行,以免未來賣方爭執買方並未通知或雙方對於通知時間點有爭議。
第三步:評估漏水責任歸屬
委請專業的抓漏公司勘查漏水狀況、提出專業意見,供買方釐清漏水責任歸屬(尤其當買方於交屋後曾進行裝潢工程,需瞭解該漏水瑕疵究竟是交屋前已存在?或是因裝潢施工所致?)透過專業抓漏公司、鑑定單位釐清漏水責任歸屬,確認漏水瑕疵是肇因於房屋本身,而非大樓外牆的裂縫所致,若是大樓外牆裂縫所致,則應請求管理委員會負責修繕,若無管理委員會,則應由全體住戶依其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修繕費用。
第四步:於通知後「六個月」內向賣方起訴主張權利
評估漏水責任歸屬是賣方的責任後,應於上述通知後六個月內向賣方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但如果賣方是故意隱匿漏水瑕疵時,買方就不受該六個月期間之限制(民法第365條)。
- 有些賣方或仲介,會在六個月內假意表示有誠意協商,但過程中不斷拖延,故意拖過六個月的權利行使期間,此點需要特別注意。
- 若買方遲遲未發現漏水瑕疵故未通知賣方,買方最晚應於交屋後五年向賣方起訴主張權利。
除了提起訴訟求償外,還可試著調解或向消保官申訴
若買賣雙方無法取得共識,可向賣方住居所在地或漏水房屋所在地之鄉鎮市公所聲請調解,有需要亦可委任律師陪同調解,由律師於調解過程提出解決方案、分析倘走入訴訟之利弊得失,力求和平解決爭議。
若賣方是房屋仲介公司或建設公司,另可依消費者保護法之規定向消保官申訴,有機會更迅速、有效地解決買賣糾紛。
然而,若賣方接獲瑕疵通知後不處理、或雙方無法達成共識,且也沒有調解的可能時,最終可向賣方提起訴訟求償。求償前,買方應檢視蒐集的證據是否充足,是否足以確立漏水瑕疵與其所受損害間之相關因果關係。
漏水訴訟中的鑑定
漏水鑑定項目通常包含:
- 漏水原因。
- 漏水範圍。
- 漏水程度。
- 修復費用。
- 損害賠償。
- 價值減損。
每個漏水鑑定不一定包含上面全部鑑定項目,會依照案件的情形而有所不同,鑑定單位也會依照鑑定的難易度、範圍大小,安排不同人數的技師,並收取不同的鑑定費用。
例如:在買賣新屋發生漏水糾紛,必須鑑定「房屋價值減損」;若是老舊公寓,因為價值折舊後能求償的金額不高,可以捨去鑑定損害賠償及價值減損二個項目,以節省費用。
原告選擇鑑定項目後,被告可以向法院表示自己的意見,或是提出問題要求鑑定單位回答。
鑑定目的在於釐清責任歸屬,由第三方專業單位提供意見,協助法官在個案審理中參考鑑定結果做出判決。因此,除了原告需要選擇鑑定項目外,被告也要思考鑑定內容是否有需要加強之處,避免鑑定報告出來後,才爭執鑑定過程有疏漏。如何撰寫嚴謹的鑑定事項及問題,是訴訟中很重要的策略,建議大家諮詢專業律師,以免花大錢鑑定後,鑑定報告卻不足以釐清問題,致訴訟結果不盡理想。
提起訴訟後,能請求什麼賠償,賠償金額如何認定?是否可以解除契約?可否請求「房價貶損」的賠償?
當買到漏水屋時,買方可依民法第359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買屋的價金。但依實際情形,若解除契約顯失公平時,買方僅得請求減少價金。也就是說,若漏水瑕疵嚴重到難以修復,危害到使用安全,以致於無法居住時,才得解除契約。契約一旦解除,雙方互負回復原狀的義務,也就是,賣方要退還當初買房的價金,買方也必須將房屋返還給賣方。
但大多數時候,漏水很少嚴重到無法居住的程度,因此大多數上法院只能請求「減少房屋價金」。現行司法實務上,減少價金的估算多採「相當於修繕漏水的費用」。
另外,是否可以「市價貶損」作為減少價金或請求損害賠償的估算標準?目前實務上通常依個案的漏水原因、嚴重程度、修復後的狀況等來判斷,並沒有一個通案的標準,因此如果您的個案不確定是否能請求「市價貶損」的損害賠償,建議可先諮詢律師協助判斷。
除此之外,若賣方曾保證房屋無漏水,或明知房子有漏水卻故意不告知買方,則當漏水造成買方財產(如家具、家電)或非財產(精神上)之損害時,買方可以向賣方請求賠償。請求精神上之損害賠償(慰撫金)時,可提出專業醫師開立之診斷證明,若能說明病症與房屋漏水間的關聯性,也有機會請求賠償。
- 民法並未賦予買方有權要求賣方「修補瑕疵(也就是將漏水修好)」,除非雙方契約有約定賣方有修補瑕疵的義務,則買方才可依據契約請求賣方修繕。
- 若賣方明知有漏水,卻故意隱瞞房屋漏水、或保證絕無漏水,導致買方誤判房屋價值,而與買方簽約並交付價金,賣方可能成立刑法詐欺罪。
房仲故意隱瞞屋況或未善盡調查義務,買方是否有權利可以主張?
買方與房仲間成立居間契約,房仲對於訂約事項負有調查義務,並就其所知據實向買方報告,如果房仲故意隱瞞漏水或未善盡屋況調查義務而造成買方損害,不僅不能向買方請求報酬,依民法第567條第1項、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第26條之規定,房仲公司應與房仲人員就買方所受損害負連帶賠償責任,因此買方可向房仲公司與房仲人員求償。
律師觀點
漏水訴訟具高度專業,從起訴狀的撰擬、請求賠償的範圍、蒐證、證據調查、對鑑定報告的意見、訴訟法律攻防等,其中該留意的事項和細節繁多,每個訴訟策略的安排都影響訴訟結果,在遇到此類糾紛時,建議不論買方或賣方都應尋求專業不動產律師的協助,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