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爭取子女監護權?經濟弱勢一方是否就爭取不到監護權?
夫妻離婚後仍是小孩的父母,依民法第1055條,未成年子女的親權(監護權)可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行使。若協議或法院裁判由一方行使監護權,小孩與行使的一方同住沒有疑問;但倘若雙方協議或法院裁判由雙方共同行使,且夫妻離婚後並未共同居住,小孩應由哪一方照顧、與哪一方同住才是真正應該考量的,以下將就法院的判斷標準進行說明,讓欲爭取監護權之一方能瞭解法院實務的運用;又,經濟能力弱勢之一方是否就爭取不到監護權,將一併說明。
法院裁判子女監護權 (親權) 的標準
依民法第1055條之1規定:「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形,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尤應注意下列事項:
- 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
- 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
- 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
- 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
- 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
-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
- 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
因此,法院在判斷子女監護權應該歸由哪一方時,會依據哪一方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來判斷,並考慮上面七個事項,這七個事項是綜合考量,並無一定的高低程度之分。
法律實務運作上進而將「子女之最佳利益」發展出七大原則:
- 幼兒從母原則:
幼兒通常是指3歲以下,因嬰幼兒對母親的依賴性通常較高,且母親相對父親被認為能提供更適當的照顧,故此階段的子女較會優先交由母親擔任監護權人。
- 子女意思尊重原則:
未成年子女年滿7歲以後,法官審理時會聽取小孩的意見,綜合考量。
- 現狀維持原則:
法院在審理時會以儘量維持子女與現在照顧之父或母繼續生活的狀態。
- 手足不分離原則:
若孩子不只一位,法官通常不會將子女分別給不同人監護。
- 父母適性比較原則:
法官從父母兩者間比較經濟能力、居住環境、教育理念…等綜合衡量誰為較適合者。
- 主要照顧者原則:
如果子女於父母婚姻關係存在期間通常由父或母中之一人主要照顧,因主要照顧者對於未成年子女的各方面狀況最為掌握,由其繼續擔任子女的監護人應較符合子女的最佳利益。
- 善意父母原則:
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與子女碰面或剝奪他方對孩子教養的權利,此原則目的是避免一方為了搶奪監護權而將子女帶走的情形。
要爭取小孩監護權的一方,可以參考以上原則,並適時提出自己為最適合的理由給法院參考。另外,法院通常會指派社工人員或法院內的家事調查官和雙方分別進行訪談以製作訪視報告(會另寫一篇文章詳述之),訪談報告的內容對於法官決定子女監護權有著重要的影響力,但不外乎仍是以上七大原則來進行判斷。
經濟能力弱勢之一方是否就爭取不到監護權?
依據以上七大原則,經濟能力顯然只是父母適性比較原則中之一項,法官會綜合以上所有情形來決定子女監護權應該歸誰最為合適,畢竟有錢不代表最能照顧好孩子,經濟能力強的人往往可能工作忙碌、無法有時間陪伴照顧孩子,因此經濟能力弱勢之一方不用過於擔心是否就爭取不到監護權,法官會在綜合以上七大原則後才認定哪一方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
當父母雙方都有爭取小孩監護權的意願,亦無法和平達成監護權的協議時,可透過向法院提起子女監護權(親權)訴訟之方式,交由法院判斷哪一方最符合子女之最佳利益,建議可諮詢律師,將您與另一方對於小孩的扶養照顧狀況陳述給律師分析,律師可於訴訟前先分析您的優劣勢,提起訴訟時盡力展現自己之優勢,訴訟過程中可透過以上原則之交互運用增加爭取到小孩監護權的機會,期盼子女能透過這個過程找到最適合自己的監護權(親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