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肇事逃逸罪?可以和解嗎?律師解析構成要件、和解談判!
發布時間:
2024-09-24

什麼是肇事逃逸罪?可以和解嗎?律師解析構成要件、和解談判!

時常在新聞上聽到肇事逃逸,什麼是肇事逃逸呢?與汽(機)車擦撞後,縱使沒有人員傷亡而直接離開,這樣算是肇事逃逸嗎?若不幸造成車禍事故,要如何做才不會構成肇事逃逸罪?肇事逃逸罪可以和解嗎?以上諸多問題就由張律師透過這篇文章來為各位解答。

目錄

什麼是肇事逃逸?會有什麼刑事責任?

意義

肇事逃逸是指行為人知悉發生車禍事故,卻沒有停留於車禍事故現場,查看有無人身傷亡或採取、協助救護而離開肇事現場的行為。

車禍肇事逃逸的刑事責任

發生車禍事故時,行為人肇事逃逸的話,會有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該條之立法目的就是希望維護交通安全,加強救護,減少被害人的死傷,促使行為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避免不必要或更嚴重的傷害發生。

刑法第185條之4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致人傷害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於死或重傷而逃逸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項之罪,駕駛人於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傷係無過失者,減輕或免除其刑。」,由此觀之,肇事逃逸罪的刑度可是不輕。

另外張律師提醒大家,發生車禍事故時,行為人肇事逃逸除了有刑事責任外,也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及第4項也有處罰規定,雖無人傷亡而逃逸者,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鍰並吊扣其駕駛執照一個月至三個月;致人受傷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致人重傷或死亡而逃逸者,吊銷其駕駛執照,並不得再考領。因此行為人駕駛汽車或騎乘機車不幸發生車禍事故時,切記不要逕自駛離現場,否則除了有刑事責任外,還必須面對行政處罰。

構成刑法肇事逃逸罪的四大要件

按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是以處罰肇事後逃逸之駕駛人為目的,促使駕駛人於肇事後能對被害人即時救護或其他必要措施,以減少因延誤就醫致生無謂傷亡,綜合最高法院101年度台上字第4753號、93年度台上字第5699號判決、92年度台上字第6541號等判決意旨,肇事逃逸罪之成立只以行為人有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之事實為要件,至於「行為人對於肇事有無過失」及其「離開肇事現場之原因」為何,則不會影響案件的成立與否。

依上述說明可知刑法肇事逃逸罪有下列四大要件:

  1. 行為人須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例如汽車、機車、微型電動二輪車。
  2. 發生車禍事故
  3. 須有人受傷或死亡之結果發生

    張律師在這裡必須要提醒,無論傷勢是否嚴重,只要是受傷,即使是擦傷、挫傷、撕裂傷等小傷勢,都屬於肇事逃逸罪所稱之傷害,因此切勿以為被害人指是受一點小傷,沒有大礙而自行離開肇事現場。
  4. 行為人肇事後逃逸現場,未停留肇事現場

    行為人不知道自己造成車禍事故而離開肇事現場,主觀上來看行為人不具逃逸的故意,若能提出具體明確的證據佐證,是不會該當肇事逃逸罪,但證據是否充分足以證明,張律師建議可以尋求專業車禍律師的協助,較能確保自己權益。

發生車禍事故後,行為人肇事逃逸了,被害人該怎麼辦?

車禍事故發生後,遇到行為人肇事逃逸的情況,被害人除了保持肇事現場跡證外,也要盡可能記下行為人的車牌號碼、逃逸方向等資訊,以利警方確認,另外也務必立即撥打110報案。

張律師小提醒,遇到車禍事故時,當事人後續要如何處理,大家可以參考《車禍初判表是什麼?該如何申請才正確?》及《車禍鑑定是什麼?讓律師教您如何正確申請》這兩篇文章。

發生車禍事故後,行為人要如何做才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

綜合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45號、102年台上字第1794號判決意旨,車禍事故發生後行為人應做以下行為:

  1. 行為人應 留置肇事現場等待或協助救護確認被害人已經獲得救護
  2. 讓被害人、執法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得知其真實身分。
  3. 獲得被害人同意後,始得離去。

行為人如有做到上述這些,這樣才不會有肇事逃逸的問題。若於被害人已於第一時間死亡,而無救護可能時,亦應等候檢、警等相關人員確認事故或責任歸屬後,始得離開現場

若行為人僅委由他人處理或撥打救護專線請求救助但隱匿身分,或自認被害人並無受傷或沒有大礙,不確認被害人是否獲得救護、或不等檢、警等相關執法人員到場處理善後事宜而得自行離去的話,皆有可能構成肇事逃逸罪。

車禍事故發生後,沒有人員傷亡可以直接離開嗎?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的構成要件之一是要有人受傷或死亡,因此若沒有造成人員傷亡而逕自離開肇事現場,是不會構成刑法之肇事逃逸罪。

但是張律師要提醒的是,雖然沒有造成人員傷亡,不會構成刑法之肇事逃逸罪,倘該車禍事故如有造成對方財物受損,例如車輛因擦撞而受損等情事,行為人仍有民事賠償責任的問題,而且若未依規定處置(詳細規定可以參見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甚至逃逸,也會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62條第1項所定的行政處罰,於此不可不慎。

肇事逃逸可以與被害人達成和解,讓被害人撤回刑事告訴嗎?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是非告訴乃論之罪,因此就算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也無法撤回刑事告訴,縱使有撤回的表示亦不生撤回刑事告訴的效力,因此檢察官仍會繼續偵查,不會因此免除刑事責任。雖說肇事逃逸罪無法透過和解撤回刑事告訴,但可以透過和解,在偵查程序中爭取緩起訴 或 在法院審理中爭取緩刑。(對於什麼是非告訴乃論與告訴乃論有興趣的朋友,可以詳見臺灣高等檢察署的說明。)

張律師在這邊要提醒大家,遇到肇事逃逸案件,行為人是否要與被害人達成和解,仍建議應該找尋專業律師評估,由律師審視案件事實來判斷是否有和解之必要。

若要與對方和解,要注意哪些事項以及如何和對方談判,張律師建議先閱讀《車禍和解流程詳解:律師一說您就懂,和解不再困難》、《發生車禍可以請求哪些賠償?車禍求償項目全攻略!》及《車禍和解書該注意的事項,專業律師告訴您》這三篇文章,讓大家先瞭解車禍和解相關流程、求償項目及和解書應該注意的事項,這樣才能更加維護自己的權益。

結語

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之立法目的在避免行為人肇事後基於僥倖心態而逃逸,延誤被害人就醫存活或發生更嚴重傷害的機會,錯失治療的寶貴時間。但每個車禍事故發生之態樣有別,動機不同,情節各異,在個案中,考量被害人之傷勢及行為人犯罪情狀,對於刑度上法官會審酌案情來定罪,因此遇到車禍事故案件,張律師是建議就切勿逃逸肇事現場。

另外因每件車禍事故之事實情節不同,若有遇到此類事情,是否構成肇事逃逸罪?如何進行車禍鑑定?也建議可以詢問專業車禍律師,透過律師的專業來協助您,這樣才能確保自己的權益。

張維軒律師

張維軒律師

張律師擁有豐富的訴訟及糾紛處理經驗,已累積超過近百件的成功案例,能深刻體驗一般人面對法院的恐懼與無奈,希望藉由豐厚的實務經驗,提供當事人最適當的訴訟策略,並精準判斷「執法者」與「審判者」的思維邏輯及心證走向,以維護當事人的最佳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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