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訴人向被告借款後長期以各種理由拖欠,某日告訴人再次前來找理由拖欠,被告一時忍不住憤而恐嚇及傷害告訴人,因而遭提告恐嚇、傷害罪,被告委任本所張維軒律師協助辯護,於張律師多次努力與告訴人溝通協調下,最終告訴人同意撤告,終獲不起訴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