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與被告原為好友,兩人共同出資購買汽車一部,登記在原告名下,但被告出資超過九成,車輛也置放於被告住家附近,事後,兩人關係破裂,原告以車子為自己所有,向被告提告請求給付汽車使用一年多來的租金,被告委任本所張維軒律師出庭辯護,提出證據及言詞攻防,主張車輛為兩人共有關係,且大部分出資款甚至為被告所支付,最終為法官採信,被告終獲勝訴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