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生與太太(大陸配偶)婚後居住於台灣,兩人並育有一子,一次太太以探親為由返回大陸後就不再回台,時間已長達三年,期間亦鮮少與先生連繫,先生決定提起離婚訴訟,於本所張維軒律師協助辯護下,先生獲勝訴判決,法院准先生與太太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