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的不動產上設定有30年前用來擔保債權的抵押權未塗銷,由於當時早已清償完畢,但30年來因忙於生活、債權人失蹤、清償單據遺失等因素遲遲未塗銷,今決定委任律師提起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訴訟,於本所張維軒律師出庭提出證據及言詞攻防下,原告終獲勝訴判決。